教育部為鼓勵優秀外國學生來臺攻讀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認識臺灣教育學術環境、增進我國與世界各國之交流與友誼,特訂定本要點。擬申請或已獲獎之學生,請下載並參照本法規要點辦理。
重點作業摘要
- 獎助待遇:學士班每月生活補助費 NT$15,000;碩士班及博士班每月 NT$20,000。每學期學費及雜費補助上限為 NT$40,000(不足者依規定自行繳納)。
- 受獎期限:學士班最長 4 年、碩士班最長 2 年、博士班最長 4 年;每名受獎生累計總受獎期限不得逾 5 年。
- 學業成績與考核:研究所受獎生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須達 80 分以上。未達標準者停發 1 個月生活補助費;連續兩學期未達標準者廢止其受獎資格。
- 居留身分義務:受獎生每學期註冊時,須提具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ARC)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