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實習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學習與教學國際碩士學位學程
校外專業實習作業辦法
Guidelines for Domestic Off-Campus Professional Internships
校外專業實習委員會與實習規劃
設置目的與主要職責 委員會
本學程為落實學生「學以致用」及「理論與實務結合」之目的,依本校「國內校外專業實習辦法」訂定本辦法。校外專業實習委員會負責整體規劃及推動本學程校外專業實習相關業務。
- 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專業實習相關業務。
- 審核合作實習機構之適切性及實習場所安全性。
- 確認實習契約及個別實習計畫之內容。
- 確認實習期間之保險、安全及學生權益保障。
- 處理實習適應、轉換、申訴及其他相關事項。
實習課程定位:本學程於二年級開設校外專業實習課程,以增強學生實務專業能力及理論應用為目的;實習期滿經實習指導教授及實習機構共同評核成績合格者,始採計學分,每學分實習時數為 60 小時。
實習前作業與實施方式
實習課程與學分 課程
本學程安排學生至符合專業需求之實習機構進行職場屬性之實務學習,並由實習指導教授及實習機構共同進行輔導與成績評核。
實習前應完成事項
- 使用本校校級校外專業實習委員會通過之「公版實習契約」與實習機構簽約;如屬公部門且無法簽訂契約者,得以公文及個別實習計畫取代。
- 由實習指導教授、實習機構及實習生共同擬定「個別實習計畫書」,內容包含實習目標、實習期間、工作內容及輪調安排等。
- 完成實習生保險安排;如實習機構未提供相關保險,由本學程協助投保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或其他相關意外傷害保險。
- 辦理「實習行前說明會及安全講習」,內容包含實習內容、成績評核、安全衛生、職場倫理、勞動權益、性別平等、權利義務及緊急事件處理等。
- 編定「校外專業實習手冊」,提供實習相關法規、課程規定、契約範本、安全措施、勞動權益、性平規定、成績評核、問卷、申訴程序及緊急聯絡資訊。
實習機構篩選、輔導與評核
實習機構篩選
本學程應依實習工作內容之專業性、實習權益保障及實習場所安全性等項目進行篩選與評估,並製作評估紀錄,經本學程校外專業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始得建立實習合作關係。
- 政府機關:應與本學程職能培育需求相關,並查詢近 3 年內是否有違反勞動法令或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紀錄。
- 其他公民營機構、法人或團體:須經政府核准立案,並符合本學程職能培育需求;除查核近 3 年相關違法紀錄外,亦應派員實地進行實習場所安全性評估。
實習指導與成績評核
- 實習指導教授:原則上由本學程專任教師擔任,並與實習機構及實習生共同擬定個別實習計畫。
- 實地訪視:實習期間每 3 個月至少至實習場所輔導與訪視 1 次,並填具「訪視輔導紀錄表」。
- 成績評核:由實習指導教授與實習機構共同評定實習成績。
- 實習成果:實習生應於實習結束後 2 週內繳交「實習成果報告書」予實習指導教授。
實習期間規範與權益保障
實習生應遵守事項 權益
- 實習生務必全程參與本學程舉辦之「行前說明會及安全講習」。
- 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機構之指導及相關規定。
- 實習過程中如有任何問題,應立即向實習指導教授報告。
- 如違反實習機構規定、擅離實習工作、填報不實文件,或有違法及嚴重影響校譽之行為,該次實習時數不予採認。
實習不適應、轉換與申訴
如實習生發生不適應情形,本學程應先安排實習指導教授、實習機構及實習生共同協調改善;如仍未改善,依本校校外專業實習不適應輔導與轉換程序,協助終止實習或轉換其他實習機構,並將相關輔導與轉介紀錄送本學程校外專業實習委員會確認與存查。
如實習生或實習機構認為對方有不當損及其權益之情形,應即時向實習指導教授反映;如協調後仍未改善,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提出申訴。
實習成效評估
期滿問卷與課程檢討 評估
- 實習完成後,應分別向實習生及實習機構辦理期滿問卷調查。
- 問卷內容包含學生對實習課程及實習機構之滿意度,以及實習機構對實習課程及實習生之滿意度。
- 本學程每學期應進行實習效益評估與檢討,作為課程革新之參考依據。
- 相關評估結果應提送本學程及校級校外專業實習委員會報告。
欲查閱完整法規、相關實習契約及申請表格,請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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